企業拆遷補償方式有哪些?
一、企業拆遷補償方式
企業拆遷的補償標準取決于當地政府制定的政策,沒有統一的規定。企業拆遷補償費用主要分為以下五個方面:
(一)房產、建筑物及土地的補償
1、房產、建筑物的補償企業的經營性用房主要有工業廠房和倉庫,也有部分住宅和辦公房,具體的補償面積以相關房產證明登記的建筑面積為計算標準,因為歷史原因無法辦理房產證明和土地證明的,可經實際丈量確定。企業房屋及建筑物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征收房屋及建筑物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而且企業拆遷也涉及到房產的所有權問題,企業拆遷的補償對象只能是房屋的產權人,如果企業是承租人的話,那么只能是對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對自建的地上物有權獲得補償。
2、土地的補償在企業拆遷時土地的補償問題就會涉及到土地的性質,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的問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對國有土地上企業的拆遷土地補償這一塊沒有明確的規定,全國各地方拆遷時土地的補償,往往與房屋、建筑物補償計算在一起,不明晰、不透明的情況大量存在,使得權利人的權益無法獲得相應的合理補償;集體土地上企業的拆遷一般按評估價格補償,如果企業為承租人的話,就會涉及到與土地使用權人誰有權獲得土地補償的問題,補償的依據以證書或租賃合同為準。
3、實踐中關于土地補償費用存在的問題。
企業的經營場地一般是通過租賃得來。租賃的土地分為租賃國有土地和租賃集體土地兩種。企業拆遷必然會導致這種租賃關系的終止,那么企業在租賃合同中的期待利益如何保障?根據《條例》規定,拆遷補償對象是國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屬物,對空地或凈地的補償,拆遷法規并沒有做出統一的規定。對集體土地上的建筑物拆遷也沒用規定。
也有直接通過招拍掛或劃撥的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但土地管理法中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方面,僅規定給予適當補償,但沒有詳細的規定。
全國各地方的拆遷土地補償,往往與房屋、建筑物補償計算在一起,不明晰、不透明的情況大量存在,使得權利人的權益無法獲得相應的合理補償。同時,這也是我們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在制訂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的時候,應當加以保護的地方,希望有關部門能夠引起重視。
4、房屋、建筑物補償費用確定問題。
對于房屋、建筑物的補償,應當以相關房產證明登記的建筑面積為計算標準。因為歷史原因無法辦理房產證明和土地證明的,可經實際丈量確定。房屋、建筑物的價值一般應由拆遷人、被拆遷人共同委托評估公司,評估公司根據相關評估技術標準,確定房屋、建筑物的實際價值。
(二)設備、設施的補償
1、不可移動設備的損失補償。對其補償的標準應按照設備使用年限進行折舊或重置市場價格計算,對所有權人進行補償。
2、可移動設備的搬遷費、安裝費的補償。具體補償標準按照當地搬遷費標準或實際發生額計算,主要包括拆卸費用、運輸費用、安裝費用、調試費用等,安裝調試費還應當由設備供應商出具報價和證明等。
3、設備補充費用按照重置成新價計算
設備搬遷安裝費用應當按國家和當地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設備安裝價格計算。機器設備分為兩類:一類是可搬遷設備;二是不可搬遷設備;可搬遷設備因拆遷而引起的損失費又可分為實物損失費和功能損失費。實物損失費包括拆卸費用、運輸費用、安裝費用、調試費用等。功能損失費用包括搬遷引起的機器精度下降、不合格產品的增多。對于不可搬遷設備,拆遷會導致該設備的廢棄,故應結合其成新和重置價,計算設備重置成新價,對所有人進行補償。
在拆遷的實際操作中,拆遷非住宅房屋,其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每個地方應當有確定的標準;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照設備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三)停產、停業損失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由于各地的情況不一樣,這部分的補償也有很大的差別,但是在地域相同的情況下,停產停業損失也有可能不同,停產停業損失包括哪些、如何計算,都是律師可以爭取的,彈性比較大,是企業拆遷過程中很重要的一部分補償。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既包括實際損失補償,也包括預期利潤損失補償。實際損失補償主要有原材料、半成品等物品的損失,以及訂單違約損失補償。訂單損失應當出具正式法律文書證明,以判決書的形式確定解約損失證明效力最高,被拆遷企業不能隨便與客戶約定中止訂單的賠償協議,否則拆遷人或征收人不予認可。預期損失主要指根據往年的情況,企業可期待的利潤,被拆遷企業應當證明投資數額和近幾年平均合理利潤,以證明合理的投資收益回報,結合剩余經營期限,計算預期的利潤損失。
(四)人員遣散安置等補償費用
針對員工的這部分補償,法律也沒有具體的規定,有的地方制定了相應的規定,但有一些地方沒有具體的規定。這些都是律師可以進行爭取的,如果企業進行搬遷的,一般來說需要支付停工期間的工資和社保費;對于停止經營的,需要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等費用。
(五)搬遷獎勵費用及其他費用
在拆遷的過程中,拆遷人往往會采取速遷獎勵的辦法鼓勵被拆遷人、承租人盡早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讓被拆遷人搬出拆遷范圍。獎勵費用金額的大小,由拆遷人根據拆遷實際的情況確定,也可由拆遷人、被拆遷人、實際承租人之間協商進行確定。其他損失如實驗室、無菌車間、包裝車間等特殊廠房的驗證費,廣告投入后尚未回收成本的損失。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是企業拆遷補償的主要法律依據,企業拆遷補償費用,包括搬遷獎勵費用及其他費用、人員遣散安置等補償費用等。
二、企業拆遷談判存在的問題
1、談判主體地位不對稱,法律談判缺乏平等性。與普通談判不同,企業拆遷法律談判一方主體為地方政府機關或者與專業拆遷公司。在拆遷談判中,地方因其在啟動拆遷程序上具有主動性,而在談判中處于強勢地位。更有甚者,即便法律法規強行禁止違法拆遷,拆遷人仍然會對被拆遷企業施以停水停電、違法強拆遷等各方面的壓力。這種談判主體地位的嚴重不對稱性,使得被拆遷企業背負巨大的心理壓力,法律談判缺乏應有的平等性。
2、被拆遷人談判心理搖擺不定,談判過程中難以堅持己方立場。因被拆遷人在談判過程中背負巨大心理壓力,被拆遷人的談判心理會在取悅拆遷人獲得較高拆遷補償和做“釘子戶”獲得較高拆遷補償的兩個極端想法上不斷游移搖擺。法律談判既是談判各方實力的較量,也是各方心理的制衡。由于被拆遷企業的弱勢地位,故其不可能保持一個相對堅定的立場。
3、拆遷談判專業性缺乏,談判各方心理價位各有差別。尤其是作為被拆遷方,因其對拆遷知識知之甚少尚無法形成框架性知識,在法律談判中往往對補償價格標準并不清晰。企業拆遷涉及百余個法律性文件,這還不包括行政機關及拆遷人所掌握的內部性文件。被拆遷人、承租企業缺少對拆遷法律知識的整體性認識,遇到拆遷,常常會向周圍經歷過拆遷的親戚、朋友了解他們獲得的拆遷安置款,然后綜合地段區位、房屋狀況做感官上的心理定位。但從法律上講,這種心理定位是沒有任何依據的。專業化知識的缺乏,使被拆企業主心理價格定位不準確,談判各方因談判標準差別過大致使談判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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