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概念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是指故意破壞正在使用中的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以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為特定破壞對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從事廣播、電視通訊業務的人員。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主觀要件
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故意的內容表現為,行為人明知其破壞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的行為會危害通訊的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
實施本罪的動機可以是多種多樣,如出于報復泄憤、嫉妒陷害、貪財圖利等。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認定
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在實踐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通訊器材的案件 (如偷割電話線、通訊電纜等)時有發生。如果竊取的是庫存的或者正在生產、維修中的通訊器材,只能侵害財產所有權,并不危害通訊方面的公共安全,因此應以盜竊罪論處。如果竊取的是正在使用中的通訊設備,如偷割正在使用中的電話線、電纜線,偷砍電線桿等,勢必會使不特定多數單位或個人的廣播、電視通訊受阻。這種行為不僅侵害財產所有權,而且危害通訊方面的這樣就觸犯了破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罪和盜竊的罪名。對此類案件應當如何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在11月4日《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明確指出:"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價值數額不大,但是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條的規定定罪處刑。
本罪與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
本罪的破壞方法除拆毀通訊設施等一般方法外,還包括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方法。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方法破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等設施的,屬于手段牽連。根據牽連犯的處罰原則,應當擇一重罪處罰。即應按放火罪、爆炸罪處罰。當然,放火、爆炸的方法本身沒有達到犯罪的程度,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能夠成立的,只以本罪一罪處罰。
本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的界限
現代化的交通工具如航海、航空交通工具以及交通設施中,往往會使用一些無線電通信、導航設施。鐵路部門為保障鐵路交通運輸安全,具有自己的專用通訊設施。對交通工具、交通設施中的通訊設施進行破壞,不僅會危及通訊方面的公共安全,更主要的是還會危及交通運輸方面的安全。如因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中的通訊設施,足以發生火車、船只、航空器等傾覆或毀壞的,又觸犯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對之,應當擇重罪即破壞交通工具罪或破壞交通設施罪處罰。倘若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中的通訊設施,不足以危及交通運輸安全,但足以危害通訊公共安全的,則就應認定為本罪。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立案標準
構成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行為人有故意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2.行為人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的行為,必須達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采用截斷通信線路、損毀通信設備或者刪除、修改、增加電信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壞正在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火警、匪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報警、救災、搶險、防汛等通信中斷或者嚴重障礙,并因此貽誤救助、救治、救災、搶險等,致使人員死亡一人、重傷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滿一萬用戶通信中斷一小時以上,或者一萬以上用戶通信中斷不滿一小時的;
(三)在一個本地網范圍內,網間通信全阻、關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斷或網間某一業務全部中斷不滿二小時或者直接影響范圍不滿五萬(用戶×小時)的;
(四)造成網間通信嚴重障礙,一日內累計二小時以上不滿十二小時的;
(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嚴重后果”,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火警、匪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報警、救災、搶險、防汛等通信中斷或者嚴重障礙,并因此貽誤救助、救治、救災、搶險等,致使人員死亡二人以上、重傷六人以上或者造成財產損失六十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一萬以上用戶通信中斷一小時以上的;
(三)在一個本地網范圍內,網間通信全阻、關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斷或網間某一業務全部中斷二小時以上或者直接影響范圍五萬(用戶×小時)以上的;
(四)造成網間通信嚴重障礙,一日內累計十二小時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關法規]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第M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廣播電視臺、站(包括有線廣播電視臺、站,下同)和廣播電視傳輸網的下列設施的保護,適用本條例:
1.廣播電視信號發射設施,包括天線、饋線、塔桅(桿)、地網、衛星發射天線及其附屬設備等;
2.廣播電視信號專用傳輸設施,包括電纜線路、光纜線路 (以下統稱傳輸線路)、塔桅(桿)、微波等空中專用傳輸通路、微波站、衛星地面接收設施、轉播設備及其附屬設備等;
3.廣播電視信號監測設施,包括監測接收天線、饋線、塔桅(桿)、測向場強室及其附屬設備等。
傳輸廣播電視信號所利用的公用通信等網絡設施的保護和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1〕13號
(2011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3次會議通過,自2011年6月13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等犯罪活動,維護廣播電視設施運行安全,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這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采取拆卸、毀壞設備,剪割纜線,刪除、修改、增加廣播電視設備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非法占用頻率等手段,破壞正在使用的廣播電視設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救災、搶險、防汛和災害預警等重大公共信息無法發布的;
(二)造成縣級、地市(設區的市)級廣播電視臺中直接關系節目播出的設施無法使用,信號無法播出的;
(三)造成省級以上廣播電視傳輸網內的設施無法使用,地市(設區的市)級廣播電視傳輸網內的設施無法使用三小時以上,縣級廣播電視傳輸網內的設施無法使用十二小時以上,信號無法傳輸的;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二條 實施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嚴重后果”,以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救災、搶險、防汛和災害預警等重大公共信息無法發布,因此貽誤排除險情或者疏導群眾,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或者財產損失五十萬元以上,或者引起嚴重社會恐慌、社會秩序混亂的;
(二)造成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臺中直接關系節目播出的設施無法使用,信號無法播出的;
(三)造成省級以上廣播電視傳輸網內的設施無法使用三小時以上,地市(設區的市)級廣播電視傳輸網內的設施無法使用十二小時以上,縣級廣播電視傳輸網內的設施無法使用四十八小時以上,信號無法傳輸的;
(四)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三條 過失損壞正在使用的廣播電視設施,造成本解釋第二條規定的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構成犯罪,但能主動向有關部門報告,積極賠償損失或者修復被損壞設施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第四條 建設、施工單位的管理人員、施工人員,在建設、施工過程中,違反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損毀正在使用的廣播電視設施,構成犯罪的,以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或者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罪定罪處罰。其定罪量刑標準適用本解釋第一至三條的規定。
第五條 盜竊正在使用的廣播電視設施,尚未構成盜竊罪,但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規定情形的,以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六條 破壞正在使用的廣播電視設施未危及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毀壞尚未投入使用的廣播電視設施,造成財物損失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 實施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犯罪,并利用廣播電視設施實施煽動分裂國家、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或者宣揚邪教等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八條 本解釋所稱廣播電視臺中直接關系節目播出的設施、廣播電視傳輸網內的設施,參照國家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4〕21號
(2004年8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32次會議通過,自2005年1月11日起施行)
為維護公用電信設施的安全和通訊管理秩序,依法懲治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這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采用截斷通信線路、損毀通信設備或者刪除、修改、增加電信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壞正在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火警、匪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報警、救災、搶險、防汛等通信中斷或者嚴重障礙,并因此貽誤救助、救治、救災、搶險等,致使人員死亡一人、重傷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滿一萬用戶通信中斷一小時以上,或者一萬以上用戶通信中斷不滿一小時的;
(三)在一個本地網范圍內,網間通信全阻、關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斷或網間某一業務全部中斷不滿二小時或者直接影響范圍不滿五萬(用戶×小時)的;
(四)造成網間通信嚴重障礙,一日內累計二小時以上不滿十二小時的;
(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二條 實施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嚴重后果”,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火警、匪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報警、救災、搶險、防汛等通信中斷或者嚴重障礙,并因此貽誤救助、救治、救災、搶險等,致使人員死亡二人以上、重傷六人以上或者造成財產損失六十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一萬以上用戶通信中斷一小時以上的;
(三)在一個本地網范圍內,網間通信全阻、關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斷或網間某一業務全部中斷二小時以上或者直接影響范圍五萬(用戶×小時)以上的;
(四)造成網間通信嚴重障礙,一日內累計十二小時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三條 故意破壞正在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毀壞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造成財物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
盜竊公用電信設施價值數額不大,但是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盜竊公用電信設施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四條 指使、組織、教唆他人實施本解釋規定的故意犯罪行為的,按照共犯定罪處罰。
第五條 本解釋中規定的公用電信設施的范圍、用戶數、通信中斷和嚴重障礙的標準和時間長度,依據國家電信行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上海煊律網
一站式法律咨詢律師服務平臺
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刑事辯護和刑事立案等刑事訴訟服務
提供:離婚糾紛,合同糾紛,勞動糾紛,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公司經營,損害賠償等民事訴訟服務。
提供: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服務。
提供:各類法律文書,合同代寫服務。
我們還為需要幫助的人群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全國法律咨詢熱線:400-9918829 ,18916469285 張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