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是指違反國家禁毒法規,以引誘、教唆、欺騙為手段,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的構成要件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毒品,而有意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不管行為人的動機是牟利、報復,還是拉人下水,只要實施了上述行為,既構成本罪。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不僅侵犯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同時也侵犯了他人身心健康。本罪的對象是從未吸食、注射過毒品或曾吸食、注射毒品但已戒除的人。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禁毒法規,以引誘、教唆、欺騙為手段,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
所謂引誘,是指以精神或金錢、物質及其他方法勾引、誘使、鼓吹、拉攏本無吸食、注射毒品意愿的人從事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
所謂教唆,是指以勸說、慫恿、授意、挑撥或唆使為手段,鼓動本無吸食、注射毒品意愿或意志不堅定的人吸食、注射毒品。教唆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甚至是示意性動作;
所謂欺騙,是指以編造虛假事實、掩蓋毒品真相的方法,使他人不知是毒品而予以吸食、注射的行為。以上三種行為,均可分別構成一個獨立的罪名,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其中的一種行為,即可構成犯罪。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的認定標準
(一)本罪與一般教唆犯罪的界限
二者有本質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侵害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又侵害了他人的身體健康。而后者侵犯的客體,則取決于所教唆犯罪的客體,如教唆殺人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
2、罪名不同。前者是一個獨立罪名,吸毒行為法律上沒有規定為犯罪,而教唆他人吸毒的行為,法律上規定為獨立犯罪。而后者則不是獨立罪名,對于教唆犯,要按照他所教唆的罪來確定罪名,教唆犯屬于共同犯罪。
(二)犯本罪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理
實踐中此類案件較多,對此定性認識不一,我們認為,如果具有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的故意,那么就是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而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僅是殺人和傷害的手段而已。如果致人死亡、傷殘的,能夠查明沒有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的心理,而對死亡和重傷僅有過失的,應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重傷罪和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的數罪,應擇一重罪處罰。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的量刑標準
1、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引誘、教唆、欺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3、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353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3款規定,引誘、教唆、欺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犯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而情節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里的情節嚴重,是指多次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的;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使他人形成毒癮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等。
引誘、教唆、欺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是本罪的從重處罰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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