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在特定條件下是可以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的。
根據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免除刑事處罰,其犯罪記錄會被依法封存,在就業、就學、入伍時,無需主動告知,必要時,司法機關應當為其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區和機構可能有不同的具體要求,因此,在申請無犯罪記錄證明時,建議仔細了解當地的規定和流程。
未成年犯罪不能開無犯罪記錄證明。雖然未成年人犯罪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罰實行檔案封存制度,但是犯罪記錄會伴隨終身,無法消除。未成年成年后也不可以開無犯罪記錄證明。已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在處罰時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未成年犯罪的量刑如下: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當事人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管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監獄、看守所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的,應當將書面意見的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決定或者批準機關提出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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