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許離婚的六個條件是:
(一)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二)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三)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重大過錯是指:
(1)重婚或者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我國法律在考慮到軍隊擔負的特殊任務和軍人職業特點,對軍人婚姻做了一些特殊的法律保護。
此處所指的軍人主要指現役軍人,如果軍人本人同意或犯了重大的過錯,那么另一方還是可以要求離婚的。
(四)夫妻感情未破裂。
如果夫妻感情還能修復,還存在和好可能,法院一般是不會判決離婚的。
(五)對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特殊群體的婚姻保護。
對于精神病人、植物人等離婚問題,我國法律也規定了一些特殊保護。
因一方患精神病對方要求離婚的,處理時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有利于對患者的治療和生活上的安置。
婚前隱瞞了病情,婚后經治不愈,應做好工作,準予離婚。
(六)被逼迫或者脅迫離婚。
必須完全自愿,任何被逼迫或者脅迫的離婚都是法律不允許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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