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通常指的是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而采取的一系列行為。
具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情況: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仍然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
2.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仍駕車駛離事故現場;
3.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時,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后又返回;
4.將傷者送到醫院后,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或在醫院停留期間留假信息離開;
5.在接受調查期間逃匿;
6.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表明其應知悉事故發生;
7.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賠償費用不足以支付時,未留下真實信息并強行離開現場;
8.結伙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在特定情況下(如毆打殘疾人、孕婦、未成年人或老年人)實施暴力行為。
這些行為的共同點在于,當事人都在試圖通過逃避的方式來避免因交通事故產生的法律后果,無論是刑事責任還是民事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強調了肇事者在發生事故后的法定義務,包括救治傷者、接受調查和配合調查等,任何違反這些義務的行為都被視為肇事逃逸。